这样的人身伤害,旅行社该赔多少? 编辑/曹阳春 【事件梗概】去年暑期,李女士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黄山三日游。旅行社为李女士投保了旅游意外伤害险。第二天晚上,入住山上某山庄,饭店离客房有5分钟的路程。当时天黑,导游多次提醒李女士注意安全,并打手电为其引路。不幸的是,李女士在回客房的途中还是不慎扭伤了左脚。导游立即询问伤情,李女士表示并无大碍,不需要就医。李女士返回扬州后,到医院治疗,经拍片发现脚踝关节骨折。4个月后,李女士向旅行社提出赔偿:医药费1200元,2个月的工资和奖金9000元,交通费100元,营养费1000元,共计11300元。 【问题产生】对于李女士的要求,旅行社究竟该陪多少? 【本刊支招】按理说,旅行社为李女士投保了旅游意外伤害险,李女士的人身伤害就可以通过旅行社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相应的赔偿。遗憾的是,尽管导游在事发第一时间就询问了李女士的伤情,但由于李女士当时未能意识到此事的严重性,致使错过了在当地的治疗,从而无法出具景区及当地医院的相关证明。就这引发了两个问题:其一,缺少景区的事故证明和当地医院的治疗证明,保险公司分不清李女士具体的受伤地点;其二,李女士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要求时,离事发已有4个月,超过了投诉有限期。从法律上讲,旅行社可以拒绝李女士的赔偿要求。但从人性化和道义的角度考虑,旅行社可以适当补偿李女士的医药费、护理费。 【前车之鉴】此案导游负有一定的责任,在李女士摔伤后,她应提醒李女士:如果要向保险公司索赔,需持有相关证明。李女士客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导游多次提醒及帮助下,仍意外摔伤,本身也应承担一定的损失;而保险公司的赔偿也仅限于直接医疗费用,工资、奖金、交通费、营养费等均不在赔偿之列,不能把所有损失全部转嫁给旅行社,这是不合理的。此外,旅游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期限为90天,游客在旅游途中如遇质量问题应及时投诉,以免超过期限。
生病取消行程,旅游公司退钱 【事件梗概】王先生、李女士在今年2月12日与一家外事旅游公司签订出境游合同。合同约定,当月26日,这对夫妇随该公司的团去塞班岛游玩6天,费用9700元。合同签下第4天,李女士突发疾病住院手术,王先生必须陪伴照料,出境游无法成行。2月16日,王先生将妻子的住院证明传真给旅游公司,要求取消旅程,退还已缴款项,但旅游公司没有答应。前不久,这对夫妇将旅游公司告上法院,表示愿承担5%的违约金,要求旅游公司退还余款9215元。庭审时,被告旅游公司辩称,两原告不能如期参加旅游是其自身原因造成,被告主观、客观上都没有过错,也没有违约行为。根据包机旅游惯例,该公司只同意给予两原告已缴费用20%的补偿。 【问题产生】旅行社应该退多少钱? 【本刊支招】本案例中,原被告签订旅游合同,是希望通过参加被告组织的旅游活动,达到放松身心的目的。但在李女士患病住院、王先生需要给予精心照料的情况下,他们就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也实现不了合同的目的。合同解除后,被告应退还原告已交费用。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退还两原告旅游费9215元。 【前车之鉴】关于解除合同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问题,因旅行社自身未提交证据证明,所以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而游客自愿承担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属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法院予以确认。 |